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餐廳就餐,遇啤酒瓶爆炸受傷,孫先生將某啤酒公司告上法庭索賠。今日上午二中院通報稱,終審駁回啤酒公司上訴,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啤酒公司賠償孫先生醫療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共一萬餘元的判決。
  2012年5月,孫先生在某餐廳用餐時,在拿取啤酒時啤酒瓶爆炸,面部受傷。事發後,孫先生前往醫院就診併進行治療。
  因協商不成,2013年8月,孫先生將啤酒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賠償醫療費、後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等4萬餘元。
  此案開庭時,啤酒公司辯稱,孫先生未在法庭上出示啤酒瓶,故無法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,不能證明啤酒瓶一定存在質量缺陷,孫先生應當承擔舉證不力後果。
  一審法院判決啤酒公司賠償後,啤酒公司不服上訴。
  二中院審理認為,出事後啤酒公司客服人員到現場查看,確認爆炸的啤酒瓶確系該公司所產,且與孫先生協商了賠償事宜,各方均有義務對爆炸的啤酒瓶妥善保管。孫先生作為普通的消費者,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爆炸的啤酒瓶存在質量缺陷,故一審法院判決應予維持。  (原標題:啤酒瓶爆炸傷人 廠家賠錢 法院認為 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 提供證據足以證明產品存在質量缺陷 駁回啤酒公司上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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